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421號債權人 鄒斯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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