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憶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憶瑄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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