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債權人 陳清海 代理人 陳凱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素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新臺幣37萬元匯入債務人陳素滿郵局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㈢陳報第一銀行帳戶餘額新臺幣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㈣陳報貨車登記於債務人陳素滿名下之釋明資料。
㈤陳報貨車已完成過戶之釋明資料。
㈥確認具狀人為陳凱宏是否有誤?(因與債權人陳清海不相符
,陳凱宏為代理人非具狀人)㈦提出債務人「陳素滿(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