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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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林允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欲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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