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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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蔡曾坪 之全部遺產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土地外,若有不動產者,土地部分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另核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何,並詳列附表(土地部分之價額應以面積×公告現值×被繼承人之持分比例)。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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