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共有物之管理使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調字第251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乙○○
丙○○辛○○子○○丑○○壬○○庚○○癸○○己○○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共有物之管理使用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以98年度補字第34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05條4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