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 翁水文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 施翁淺 台東縣○○市○○○路○○巷○○號
朱翁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玉鳳 被告 翁秋東
翁福修成 翁秋香 翁麗津 黃步青 黃美玲 黃美惠 黃馨賢 黃文献 梁家瑒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日春 被告 梁晏賓
梁惠真 梁惠雯 郭秀英 黃美珍 江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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