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上列聲請人與 宋志龍吳莉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將請求標的分項條列如下:「債務人宋志龍、吳莉玲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吳桂月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478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
1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債務人宋志龍、吳莉玲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吳桂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5,857元,及自民國10
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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