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116號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秀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秀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分期付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分期付款貨物品名、分期總價、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付期數暨金額、未付期數暨金額等。
三、如債權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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