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84號聲請人 林玉惠 相對人 楊雅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雅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雅萍及債務人 林慶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林慶勇之姓名,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表明系爭票面金額新台幣300萬元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土地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土地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六、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楊雅萍及債務人林慶勇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