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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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7號債權人雲雀中興會館法定代理人雲雀物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車號0000000號所有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即車號0000000號所有人)設籍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車籍查詢資料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