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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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洪黃美玉
洪正杰 洪正儀 洪正如 洪君兒 被告 洋學軍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原交訴第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