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97年8月13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15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訴字第309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簡字第56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9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97年8月13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
99年4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91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