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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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捌壹公克、零點零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高雄縣政府六龜分局警員,分於民國98年1月2日、98年1月17日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9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後淨重分別0.081公克、0.052公克),此有上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紙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甲基安非他命2包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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