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109年度毒偵字第7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度毒偵字第26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109年度毒偵字第73號」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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