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周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4建號之第一類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查明所欲請求拍賣之土地究為1筆(703地號)抑或如聲請狀附表一所載共8筆?若為8筆,則請補正其第一類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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