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曲乃積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前市長 張通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萬零柒佰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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