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7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竣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