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21號聲請人 游月香
游 藍秀燕 前列二人共同相對人 游振昌
游振標 游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游錦綢應給付聲請人游月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振昌、游振標、游錦綢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游月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游錦綢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聲請人游月香負擔百分之
七、聲請人 游藍秀燕 負擔百分之十二。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7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游月香負擔十分之三,聲請人游藍秀燕負擔十分之五,餘由相對人游振昌、游振標、游錦綢連帶負擔。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核屬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本院前於101年4月17日命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相對人游振昌、游振標、游錦綢已分別於同月19日、同月19日及同月23日收受,有本院之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並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285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聲請人上訴部│6,450元│聲請人預納││分裁判費│││├─────────┼───────────┼──────────────────────┤│第二審相對人游錦綢│27,487元│相對人游錦綢預納││上訴部分裁判費│││├─────────┼───────────┼──────────────────────┤│合計│59,222元││├─────────┴───────────┴──────────────────────┤│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元以下4捨5入):││一、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額:││(一)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3,000元,聲請人撤回該部分請求,故依法由聲請││人負擔。││(二)請求拆除廣告看板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17,102元【計算式:22,285元×165萬元/(165萬││元+50萬元)=17,102元】,該部分因聲請人未上訴、相對人游錦綢撤回上訴而確定,訴訟││費用應依第一審判決比例負擔,故相對人游錦綢應負擔13,853元【計算式:17,102元││81/100=13,853元】。││二、相對人游振昌、游振標、游錦綢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1,037元││計算式:(25,285元-3,000元-17,102元)×2/10=1,037元││三、相對人游振昌、游振標、游錦綢應連帶負擔之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1,290元││計算式:6,450元×2/10=1,290元││四、相對人游錦綢應給付聲請人游月香之訴訟費用額:13,853元││五、相對人游振昌、游振標、游錦綢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游月香之訴訟費用額:2,327元││計算式:1,037元+1,290元=2,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