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4號聲請人王○姑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李○華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聲請人出生於民國48年,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計算式:20,000元×10年×12月=2,4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