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4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楊緗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緗琳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28,004元正未給付,其中26,831元為本金;1,1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緗琳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219,272元正未給付,其中208,291元為本金;10,58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緗琳於民國11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52,741元正未給付,其中50,100元為本金;2,54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楊緗琳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245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173,897元正未給付,其中165,111元為本金;8,39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楊緗琳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168,237元正未給付,其中159,022元為本金;8,51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楊緗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6日止累計85,419元正未給付,其中79,978元為消費款;4,741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747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831元楊緗琳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8291元楊緗琳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0100元楊緗琳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65111元楊緗琳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59022元楊緗琳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79978元楊緗琳自民國113年0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