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告甲○
戊○○辛○○庚○○己○○丙○○兼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怡莊 律師被告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即海軍第四造船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