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人已於98年2月
18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甲○○│高雄銀行營│135412│36,000元│98年2月10日│ABA0000000││││業部│││││├──┼──────┼─────┼──────┼────────┼───────┼──────┤│002│甲○○│高雄銀行營│135412│42,000元│98年2月10日│ABA0000000││││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