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蔡鍚欽辯護人王參和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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