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共同熊碧雄選任辯護人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甲○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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