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О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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