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