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3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525號被告郭忠祐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忠祐於民國111年9月6日14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欲自新北市○○區○○○路0號駛入道路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與汽車進入車道時,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有自然光線之情形,郭忠祐非不能注意,然郭忠祐竟疏未注意上開應注意情事,適有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 陳權 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五權一路往五工三路方向行駛,因郭忠祐駕駛A車、 陳權位 騎乘B車均未注意車前狀況,陳權位為閃避A車而煞車倒地,致陳權位受有右側第2-5肋骨骨折、右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膝挫傷合併滑膜炎及皮下瘀血等傷害。
二、案經陳權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忠祐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陳權位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佐證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調查報告表、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與調查報告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與本署擷取之圖片、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覆意見書同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檢察官吳育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