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3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2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3月共22罪、2年8月、4月共5罪、3月、5月共2罪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再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6、523號、花簡字第8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共4罪、3年8月共3罪、4月共5罪、5月共3罪、3月及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⑴、⑵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99年8月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631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