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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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東昇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
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6426號、第17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東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莊東昇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於民國107年7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