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蕭昇平 被告 洪志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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