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銘焜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銘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藍銘焜因竊盜罪案件,⑴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14號抗告駁回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本院106年度抗字第824號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
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