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登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登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登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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