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3號聲請人奇美國際視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幸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何婉菁┌───────────────────────────────────────────────────┐│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奇美國際視傳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8,920元│AK537950│100年6月30日│││司潘幸珠│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