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編號001至編號004部份,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2月21日、102年1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2年1月22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號││││(新台幣)││利期間│├──┼─────┼─────┼──────┼─────┼─────┼────┤│001│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7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四個月│││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002│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8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四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003│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9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五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004│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0月16│23,486元│JY0000000│六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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