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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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梁濬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琴鄭湘議沈燕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吳秀琴、鄭湘議及沈燕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勻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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