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87號聲請人 曾柏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曾國興 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末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於110年5月8日發現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且聲請人前於110年5月10日具狀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82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誤。是聲請人再向本院重複聲請拋棄繼承,顯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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