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嚴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菁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