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楊李選 、 楊世明 、 楊世聖 、 楊惠玉 之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人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