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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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士杰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內,關於「1年3月(判8次)」之記載,應更正為「1年3月(判18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同一法理,此項解釋於裁定亦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內,關於「
1年3月(判8次)」之記載,顯然與卷證資料不符,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1年3月(判18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