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8號原告 鄧漢均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 柯堡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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