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月15日制定,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本件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且宣告有期徒刑未逾一年六月,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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