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秋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
109年2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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