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25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八一六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