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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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何昆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