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管理中華民國所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寬8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本件經本院囑託鑑定結果,原告對於系爭土地如有其主張之前開通行權存在,則其所有之土地因此增加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388,760元等情,有城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民國102年2月4日檢送之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按。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7,388,760元。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4,161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應再補繳56,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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