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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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黃豊勝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告 陳錦桐
陳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107元(306.08㎡×4,000元/㎡×1/3=408,106.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錦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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