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勇政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勇政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4月(共3罪)、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26、10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467、468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㈢㈤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㈣、㈥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2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
1月19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5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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