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代理人 周秋觀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各於99年4月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字號:旗監違字第裁85-NJ0000000、NJ0000000、NJ0000000、NJ0000000、BB0000000、BD0000000、BD0000000、BB0000000、BB0000
000、ND0000000號),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騎乘所有之車號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有附表所示之「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紅燈右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均經當場採證照相後,以逕行舉發方式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共10份,舉發上開違規行為,並將該等舉發通知單掛號郵寄戶籍地及車籍地即高雄縣田寮鄉三和村中坑14號,因遷移新址不明遭退件,舉發單位遂將上揭舉發通知單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辦理公示送達,因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嗣原處分機關於99年4月1日作成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就上開違規行為,依附表所示條文規定裁罰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對於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並不爭執,但因未曾收受舉發通知書及舉發照片,以致未能如期繳納罰鍰,而遭裁罰較高之罰鍰金額,然異議人係因未居住於車籍及戶籍地,而未收到舉發通知書,難認異議人有過失,是應僅裁罰較低之罰鍰金額,始為合法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2項第3款所明文。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汽車駕駛人闖紅燈或平交道、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第7款所明文。次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訂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訂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復規定甚詳。至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2條之普通送達、第73條之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雖定有明文;然行政機關為寄存送達之前提,必為應受送達人仍係居住於應受送達處所,且無法依照上開普通、補充及留置等送達方式送達者,始能予以寄存送達,假若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已非在該原先之應受送達處所,而應受送達人亦未向該管行政機關陳報變更後之應受送達處所,則於此情形下,行政機關應係依照前述公示送達之相關規定以為送達,而不能逕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之。第按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且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照相採證後為警掣單舉發,復經原處分機關依法裁罰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參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卷第35頁),並有採證照片、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在卷可稽,均應堪認定。再查,本件違規事實既均係屬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含紅燈左轉)或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例如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並均經照相採證,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情形,觀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第7款之規定,舉發員警未予欄停開單而予以逕行舉發,於法並無不合。
㈡、再者,上開交通違規,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員警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10份,依異議人當時戶籍地及車籍地即「高雄縣田寮鄉中坑14號」郵務送達,嗣因查為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從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改以公告公示送達等節,有上揭舉發通知單、舉發通知單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10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7年11月4日高縣警交字第0970065037號函暨同局97年11月4日高縣警交字第0970065037號公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7年11月11日高縣警交字第0970090211號函暨同局97年11月11日高縣警交字第0970090211號公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8年5月27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79907號函暨同局98年5月27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79907號公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8年7月29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3634號函暨同局98年7月29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3634號公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8年9月14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6320號函暨同局98年9月14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6320號公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8年10月14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8116號函暨同局98年10月14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8116號公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8年11月23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90362號函暨同局98年11月23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90362號公告等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卷第9-21頁、第42-46頁、第47-56頁)。
㈢、次查,異議人早自35年10月1日將戶籍遷入「高雄縣田寮鄉中坑14號」迄今均未變更,且本件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送達當時,異議人之戶籍地及車籍地均仍在上開「住高雄縣田寮鄉三和村中坑14號」之地址(異議人嗣於99年4月1日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申請另行註記其現居地為高雄市○○區○○街○○號)等節,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揭重型機車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增設住居所地址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卷第28頁、第29頁、第39-41頁),況異議人於本院開庭時復供承:我業已搬離戶籍地三十幾年,約從四十多歲時在高雄市三民區買房子之後,就搬離田寮鄉,此後在田寮鄉及三民區之間來來去去共有三十幾年,田寮那邊我的田地都在那裡,我至今還有在那裡持續耕種等語,異議人之代理人周秋觀亦稱:(異議人的車籍是否也是設在高雄縣田寮鄉三和村中坑14號?)原來車籍的資料必須與戶籍相同,所以車籍一直設在田寮鄉,一直到今年三月監理所才開始可以變更為與戶籍不同址,所以我們今年四月份已經有去監理所辦理變更車籍地址了等語(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卷第35頁)。足徵,異議人確已搬離上開戶籍地址多年,且直至99年4月1日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另行註記其現居地址(高雄市○○區○○街○○號),再參以異議人所呈業已附卷之上開戶籍地舊居照片3張所示,該戶籍地舊居之房屋業已殘破、荒蕪,客觀上極易讓人認定已無人居住,異議人復於聲明異議狀中自承實際上並未居住於送達處所等語(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59號卷第26頁)。
因此,舉發機關認異議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而依上開規定,對異議人為公示送達,依上揭說明並無不合法之處,應認上揭舉發通知單均於公告20日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81條參照)。
㈣、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上開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且本件舉發通知單依法又均已屬合法送達,原處分機關依據附表所示之規定,分別裁罰如附表所示之處罰,於法自無違誤。反之,異議人所為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本院繫屬│處分對象│違規時、地│違規事實│舉發通知單│裁決日期│違反法條││號│案號│駕駛車號│(民國)││日期、案號│、案號│(罰緩)││││車種│││(公示送達│││││││││日期)│││├─┼────┼────┼──────┼───────┼─────┼────┼─────┤│1│99年度交│甲○○│98年03月06日│駕車行經有燈光│高雄縣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7時15分高雄│號誌管制之交岔│警察局98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59號├────┤縣○○鄉○○○○路口紅燈右轉│04月06日高│違字第裁│第53條第2││││YEU-571│甲線崗山111││縣警交字第│85-NJ962│項(罰鍰新│││││號││NJ0000000│6895號│台幣1200元│││├────┤││號(98年5││)(並記違││││重機│││月27日)││規點數3點│││││││││)│├─┼────┼────┼──────┼───────┼─────┼────┼─────┤│2│99年度交│甲○○│98年02月01日│不遵守道路交通│高雄縣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6時58分高雄│標線之指示│警察局98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0號│YEU-571│縣 阿蓮 鄉台19││03月05日高│違字第裁│第60條第2│││││甲線崗山111││縣警交字第│85-NJ961│項第3款(│││││號││NJ0000000│8358號│罰鍰新台幣│││├────┤││號(98年4││1800元)││││重機│││月28日)│││├─┼────┼────┼──────┼───────┼─────┼────┼─────┤│3│99年度交│甲○○│97年12月24日│駕車行經有燈光│高雄縣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7時18分高雄│號誌管制之交岔│警察局98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1號│YEU-571│縣○○鄉○○○○路口紅燈右轉│01月09日高│違字第裁│第53條第2│││││甲線崗山111││縣警交字第│85-NJ960│項(罰鍰新│││││號││NJ0000000│1622號│台幣1200元│││├────┤││號(98年2││)(並記違││││重機│││月18日)││點數3點)│├─┼────┼────┼──────┼───────┼─────┼────┼─────┤│4│99年度交│甲○○│97年10月20日│駕車行經有燈光│高雄縣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6時48分高雄│號誌管制之交岔│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2號│YEU-571│縣○○鄉○○○○路口紅燈右轉│11月13日高│違字第裁│第53條第2│││││甲線崗山111││縣警交字第│85-NJ958│項(罰鍰新│││││號││NJ0000000│5681號│台幣1200元│││├────┤││號(97年12││)(並記違││││重機│││月10日)││點數3點)│├─┼────┼────┼──────┼───────┼─────┼────┼─────┤│5│99年度交│甲○○│97年11月07日│不遵守道路交通│高雄市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9時19分高雄│標線之指示│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3號│YEU-571│ 市高楠 、水管││11月28日高│違字第裁│第60條第2│││││路口││市警交字第│85-BB754│項第3款(│││││││BB0000000│4979號│罰鍰新台幣│││├────┤││號(98年01││1800元)││││重機│││月05日)│││├─┼────┼────┼──────┼───────┼─────┼────┼─────┤│6│99年度交│甲○○│97年09月25日│駕車行經有燈光│高雄市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15時51分高雄│號誌管制之交岔│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4號│YEU-571│市河堤、民族│路口闖紅燈│10月08日高│違字第裁│第53條第1│││││一路543巷口││市警交字第│85-BD703│項(罰鍰新│││││(北向南)││BD0000000│9358號│台幣4500元│││├────┤││號(97年11││)(並記違││││重機│││月04日)││點數3點)│├─┼────┼────┼──────┼───────┼─────┼────┼─────┤│7│99年度交│甲○○│97年09月11日│駕車行經有燈光│高雄市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10時58分高雄│號誌管制之交岔│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5號│YEU-571│市高楠、水管│路口闖紅燈│09月29日高│違字第裁│第53條第1│││││路口││市警交字第│85-BD703│項(罰鍰新│││││││BD0000000│7174號│台幣4500元│││├────┤││號(97年11││)(並記違││││重機│││月04日)││點數3點)│├─┼────┼────┼──────┼───────┼─────┼────┼─────┤│8│99年度交│甲○○│97年04月25日│不遵守道路交通│高雄市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6時22分高雄│標線之指示│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6號│YEU-571│市○○○路金││05月12日高│違字第裁│第60條第2│││││屬研發中心前││市警交字第│85-BB751│項第3款(│││││路口││BB0000000│4615號│罰鍰新台幣│││├────┤││號(97年06││1800元)││││重機│││月03日)│││├─┼────┼────┼──────┼───────┼─────┼────┼─────┤│9│99年度交│甲○○│97年04月03日│不遵守道路交通│高雄市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8時32分高雄│標線之指示│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7號│YEU-571│市○○○路金││04月15日高│違字第裁│第60條第2│││││屬研發中心前││市警交字第│85-BB702│項第3款(│││││路口││BB0000000│4365號│罰鍰新台幣│││├────┤││號(97年05││1800元)││││重機│││月05日)│││├─┼────┼────┼──────┼───────┼─────┼────┼─────┤│10│99年度交│甲○○│97年05月30日│駕車行經有燈光│高雄縣政府│99年04月│道路交通管│││聲字第├────┤07時52分高雄│號誌管制之交岔│警察局97年│01日旗監│理處罰條例│││1168號│YEU-571│縣○○鎮○○○路口闖紅燈│07月15日高│違字第裁│第53條第1│││││一路往北││縣警交字第│85-ND907│項(罰鍰新│││││││ND0000000│7759號│台幣4500元│││├────┤││號(97年08││)(並記違││││重機│││月22日││點數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