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禮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8,4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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